1.宗旨
本《食品包装材料用胶粘剂自主规范》旨在通过规范食品包装材料所用胶粘剂,遵循日本《食品卫生法》的宗旨,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为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胶粘剂可能使用的物质中选定不宜使用的成分,对其采取禁用或限制使用措施。
2.术语定义及规范范围
本文所指食品包装材料,是指通过使用胶粘剂将纸、木质材料、塑料、金属等相互粘合而成的、以食品包装为目的的复合材料。
本负面清单(NL)规范针对用于粘接食品接触材料的且用于两层以上基材间的胶粘剂。但若胶粘剂层直接接触食品或通过基材渗透接触食品的情况,则不属于本规范范围。
3.负面清单制定依据
食品包装材料用胶粘剂的安全性通常依据1959年日本厚生省告示第370号所列试验判定。但该法令属器具及容器包装规格试验方法,未直接规范胶粘剂,且其试验项目(重金属、荧光物质、酚类、高锰酸钾消耗量等)不足以全面评估胶粘剂安全性。
鉴于NL规范修订需求,仅凭传统胶粘剂原料清单难以覆盖当前多样化原料,故参照国内外法规选定禁用或限用物质。
4.NL规范物质选定标准
基于国内外法规及化学物质危害信息制定禁用/限用物质清单。
5.NL规范物质在胶粘剂中的残留量
5.1 基本原则
胶粘剂原料多为化工产品,杂质难以完全避免。日本胶粘剂工业会无法统一规定原料中NL规范物质作为杂质混入的容许量。国内外相关行业的NL规范均未设定容许值。且难以获取所有NL物质的最小有害浓度数据。
NL规范原料原则上禁用,但与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清单原料重叠时,优先遵循FDA标准,但需控制胶粘剂中残留量。
5.2 NL残留量要求
NL规范物质容许混入量基准值(综合国内外法规阈值):
NL规范物质:<1.0%(致癌物质:<0.1%);
FDA清单中的NL原料:残留量<1.0%。
6.参考的国内外法规
6.1 《化审法》PRTR制度(政令第138号)
含第一类指定化学物质≥1.0%(特定致癌性第一类物质≥0.1%)的产品需申报。
6.2 《劳动安全卫生法》(第57条)
109种标识物质与640种申报物质的阈值分四档(无/≥0.1%/≥0.3%/≥1.0%),部分致癌物质统一设≥0.1%。
6.3 《致突变物质健康损害预防指南》(基发第312号)
强致突变物质含量>1.0%的产品受管制。
6.4 GHS混合物分类标准
致癌性类别1物质的浓度限值为≥0.1%。
6.5 OSHA规定(29 CFR 1910.1200)
混合物含危害物质≥1.0%(致癌物≥0.1%)时,视为具有同等危害性。
※OSHA: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