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业的申报
当外国制造商欲向日本出口特类电气产品时,日本国内的进口商有义务按照各种电气产品的区分对以下规定事项向日本经济产业大臣提出业务申报。
规定事项
① 名称(公司名称)、地址、代表者姓名(当为法人时)
② 电气产品的”型式区分”
③ 该电气产品制造商的名称(公司名称)和地址
电气产品的区分
编号 | 产品类别描述 |
1 | 橡胶系绝缘电线类(绝缘体使用橡胶的电线或电温床导线) |
2 | 合成树脂系绝缘电线类(绝缘体使用合成树脂及其他橡胶以外材料的电线或电温床导线) |
3 | 金属制电线管类 |
4 | 金属制电线管类附属品(金属制电线管、可弯路线管附属品或电缆配线用开关箱) |
5 | 合成树脂制等电线管类(合成树脂电线管及其他非金属制电线管类或可弯电线管) |
6 | 合成树脂制电线管类附属品(合成树脂制电线管类、可弯路线管附属品或电缆配线用开关箱) |
7 | 钩爪熔断器 |
8 | 包装熔断器类(除钩爪熔断器和温度熔断器外的熔断器) |
9 | 温度熔断器 |
10 | 配线器具 |
11 | 电流限制器 |
12 | 小型单相变压器类(含电压调整器及放电灯用镇流器) |
13 | 小型交流电动机 |
14 | 电热器具 |
15 | 电动应用机械器具 |
16 | 光源及光源应用机械器具 |
17 | 电子应用机械器具(含省令别表第8号所述器具) |
18 | 交流用电气机械器具(含省令别表第1第9号及省令别表第2第11号所述器具) |
19 | 携带式发电机 |
20 | 铅蓄电池类(含省令别表第2第12号所述电池) |
注:非特类电气产品的进口商也需履行同等申报义务。
电气产品的”型式区分”示例
品名 | 区分的要素 | 型式区分 |
短套软线 | 绝缘体的主要材料 | (1)天然橡胶混合物材料 (2)乙烯·丙烯橡胶混合物材料 (3)其他材料 |
短套软线 | 铠装的主要材料 | (1)天然橡胶混合物材料 (2)氯丁二烯橡胶混合物材料 (3)乙烯树脂混合物等共6类 |
短套软线 | 导体的种类 | (1)A类材料 (2)其他材料 |
灯线盒类 | 额定电压/额定电流/材质等 | 按电压(125V分界)、电流(3A/7A分界)、主绝缘体材料等分8类细分 |
2. 符合技术基准义务
申报单位需确保进口的特类电气产品符合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技术基准。
3. 合格性检查等
申报单位须履行以下义务:
- 取得由日本经济产业省注册机构颁发的《适合性检查证书》或《适合性同等检查合格书》
- 保存证书副本至有效期届满
注:实际操作中多采用外国制造商取得合格书后转交进口商的模式。
4. 检查义务
进口商需通过以下方式确认产品符合技术基准:
- 生产过程检查:验证制造工艺是否符合技术基准
- 成品检查:按产品类别实施外观、绝缘强度、通电状态等检测
- 抽样检查:对材料/零部件变更等情况实施抽样检验
注:进货检验可替代材料/零部件检查,但需满足等同或更高标准。
5. 标识义务
申报单位需在产品上加贴符合日本电气用品安全法规定的PSE标识。